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炉霍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炉府办〔2023〕54号
各工委,各乡(镇),县级机关及省州属驻炉各单位,各寺管会: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炉霍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炉霍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炉霍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炉霍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甘孜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议事决策中切实捍卫“两个确立”,强化“四个意识”,坚决践行“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求真务实,尊重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广开言路,倾听民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带头守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涉及重大决策的须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
(三)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县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审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合理区分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县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县政府运行整体效率。建立健全议定事项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办机制,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确保县政府决策宣传到位、落到实处。
二、议事决策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文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风险事项、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决策事项,以及须以县政府常务会形式组织传达、贯彻、周知、讨论的事项,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具体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
(二)讨论上报省政府、州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四)讨论决定政府规章(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涉及资源管理、资产处置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八)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研究审批县级年度预算中安排单笔金额500万元及以上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不包括使用对象、数额、标准等分配依据明确的专项资金),上级下达单笔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不包括使用对象、数额、标准等分配依据明确的专项资金);研究审批县级年度预算中安排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资金事项。
(九)讨论决定《炉霍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项目、重大招商合作项目、对口支援(帮扶)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九)讨论通过表扬奖励、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命名等事项。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等规定,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研究需由县政府任免
的干部事项。研究事业人员以及县本级需要财政供养临聘人员招录事项,中高级等重要紧缺型人才引进事项。研究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县政府常务会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相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及与议题相关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利益方、县政府法律顾问、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期一天。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县长主持,县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县政府常务会的,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
(四)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议题,由部门副职提交,并由部门分管副县长补充汇报。
(五)汇报时应在汇报材料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重点进行汇
报,原则上不原文照读,只讲要点,提倡简明扼要、脱稿汇报。汇报时长控制在3分钟左右。
(六)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常务会组成人员询问,供常务会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七)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县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八)坚持常务会会前学习“第一议题”制度。
(九)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分别以县政府党组、县政府文件形式报送。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审批单》,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审定同意后,议题承办单位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二)提交当次常务会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县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3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县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
(三)分管副县长和议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县长审定。
(四)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和联系部门秘书负责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是否需合法性审查、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倾向性建议。
(五)提请审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应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或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印送上会的汇报材料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800字。
(六)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材料。
(七)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依程序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举行仪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
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中如实反映。
(九)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提请县政府副县长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县长审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特殊情况仍需上会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行文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签批后报县长签发。
(二)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县政府(办公室)、部门文件印发的,如无重大修改,可不等常务会纪要印发,由分管秘书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后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需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人大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常务会审议后,须作重大修改的文件送审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紧修改并限时反馈,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常务会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秘书负责具体跟踪督办。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和程序催办、督办。
(五)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制发《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单》,分送承办部门办理。县政府督查室按季度梳理汇总常务会议定事项的进展落实情况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落实进度缓慢、经多次催办仍无明显进展的,县政府督查室将对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六、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把关后,由新红炉之声、炉霍融媒等媒体公开报道,并及时在炉霍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二)对常务会审议通过的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炉霍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部门(单位)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七、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务会,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须安排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并书面告知县政府办公室请假事由。
(二)列席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向县长请假。可请假情形包括:国家、省、州有关会议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参加县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等法定重要会议及活动的;陪同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省、州级部门在县调研的;经批准休假的;到省、州外出差的;生病的。符合请假条件的,报请县长同意后,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应至少会前一天书面说明请假事由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会签到,并按指定位置入座,列席的议题未完之前严禁离开会场。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应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当将手机调整至静音状态。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在会场内传递文件,确因事项紧急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转送。
(五)未按要求派员参会,不遵守会场纪律、迟到或早退的,由县政府督查室予以通报。参会人员不得扩散未经会议同意传达的会议讨论事项,不得带走会议材料,注意保密。
(六)涉密议题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