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霍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十四届炉霍县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县政府办公室起草了《炉霍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以下简称《议事决策规则》)。
二、起草过程
按照县政府领导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在反复研究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基础上,认真学习借鉴了炉霍县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起草了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各位副县长及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形成了两份《议事决策规则》审议稿,报十四届炉霍县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
三、目的和意义
印发《议事决策规则》,对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和特点
《议事决策规则》共七章,包括议事决策原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信息公开、会议纪律,主要内容为:
1. 明确会议组成人员。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相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及与议题相关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利益方、县政府法律顾问、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常务会组成人员询问,供常务会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常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期一天。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
3.明确议题申报程序。提请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审批单》,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审定同意后,议题承办单位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提交当次常务会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县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3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县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
4.明确会议组织要求。常务会议议题应当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6分钟以内。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按时参加常务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县长请假;列席人员请假,应当报请县长同意,安排熟悉情况的副职参加会议,相关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会议组成人员、议题申报程序、会议组织要求等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会议召开时间不同,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审议事项不同,县长办公会议侧重于沟通协调、交流工作,研究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尚处于决策前期的重点工作。
五、《议事决策规则》出台后的后续工作考虑
《议事决策规则》出台后,县政府办公室将严格落实文件要求,确保县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效率、质量和效果,确保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