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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炉霍县委办公室 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炉霍县农村安全饮水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08 11:07:04
来源:
水利局
阅读数:
3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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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安全饮水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筑牢农牧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防线,结合炉霍县农村供水工程实际运维情况,经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十三届县委常委会105次会议通过,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将《炉霍县农村安全饮水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炉霍县委办公室 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农村安全饮水运行维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牧民饮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200万元农村安全饮水运行维护基金、农村户口每户缴纳的5元/月/户水费(《炉霍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定价的通知》炉发改20201号)的使用管理,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成立炉霍县农村供水服务中心,聘用技术服务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维护资金严格用于农村饮水设施维护、设备更新、水质监测等直接关联项目。  

2.公开透明:维护资金收支、服务采购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高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力量,提升运维效率。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资金来源  

1.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200万元专项资金。 

2.农村户籍用户缴纳的5元/月/户水费。 

3.其他合法合规来源(如上级补助、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维护资金优先用于以下方向:  

1.设施维护:供水主管道、水泵、蓄水池等设备的日常维修及应急抢修。 

2.水质保障: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试剂采购、消毒设备运维;县卫生部门一年对全县(每个乡镇不低于两个村)饮水工程做两次水质检测(丰水期、枯水期),水质达标率依照当年州级要求。水质检测结果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检测结果不达标,购置消杀设备或药品以保证水质达标。  

3.技术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社保及必要的培训费用。 

4.应急支出: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应急供水保障。

5.管理费用:不超过总资金的5%,用于票据印制、宣传公示、车辆维修养护、油料费等。

6.运行费用:服务中心运行费按照“农村安全饮水维护资金”总额的20%预算,用于采购维修设备、交通设备、培训、水厂电费、厂房管理人员工资等。

第六条 维护资金审批流程  

1.预算编制:县水利局制定年度维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批。

2.支出审批:  

  单笔支出≤10万元:由县水利局负责人审批;  

  单笔支出≥10万元:报分管副县长签批;

  单笔支出≥50万元:进行财政评审。 

3.维护资金拨付:实行专户支付。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七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6名技术服务人员分片区承担供水设施巡检、故障排查、水质抽检及用户培训。  

第八条 人员聘用要求  

1.持炉霍县户籍,政审合格。

2.技术员,35岁以下,具备水利、机电或环境工程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3年以上饮水设施维修经验者优先。

第九条 购买服务流程及薪酬

1.公开招标:由县人社局发布采购公告,明确岗位要求、服务期限。

2.合同签订:炉霍县农村供水服务中心与聘用技术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绩效考核、退出机制。  

3.岗前培训:聘用人员需接受水利局岗前培训,财政局业务指导  

4.工资待遇:服务中心主任由炉霍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站长兼任,不再额外支付工资。其余购买服务人员工资每人3000元/月(含五险)按月发放,年合计21.6万元整。制定年终考核制度,年终考核合格后,根据工作任务评比等次发放基本工资30%-50%的绩效工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服务考核与奖惩

1.月度考核:由乡镇水利站、村民代表组成考核组,对服务响应速度、故障修复率等打分。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机制  

1.成立由审计局、财政局、水利局组成的联合监督小组,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同时接受县纪委监委的监督。  

2.设立群众监督热线(附联系方式),受理资金挪用、服务不到位等投诉并建立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 

3.年度维护资金使用计划、支出明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乡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1.对虚报支出、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缴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

2.服务人员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按约定扣除绩效薪酬直至解除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炉霍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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