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党支部),省、州属驻炉各单位党支部(党委、党组),县属企事业单位党支部:
为进一步鼓励我县各类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尽快升规上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小微企业首次升规上限奖励
(一)工业、服务业企业。在州级奖励2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奖励10万元(总额30万元)。
(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州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奖励5万元(总额15万元)。
(三)个体工商户升级限上商贸单位。在州级奖励5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奖励3万元(总额8万元)。
(四)纳入统计的在库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在州级奖励5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奖励2万元(总额7万元)。
二、升规后产值增长奖励(工业企业)
(一)升规后第一年
1.产值增长10%-25%(包含25%)且达2500万元:在州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5万元(总额15万元);
2.产值增长25%以上:在州级奖励2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10万元(总额30万元)。
(二)升规后连续两年增长
1.年增10%-20%:(包含20%)在州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5万元(总额15万元);
2.年增20%以上:在州级奖励2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10万元(总额30万元)。
三、在库民营服务业企业奖励
连续在库3年以上,在州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5万元(总额15万元)。
四、技术改造与专项资金支持
执行州级政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获得国家、省、州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五、留存电量支持
执行州级政策,支持年用电量不少于100万千瓦时的规模以上企业使用留存电量。
六、商贸单位销售额突破奖励
在库限上商贸单位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一)1000万元。在州级奖励5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2万元(总额7万元);
(二)2000万元。在州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5万元(总额15万元);
(三)5000万元。在州级奖励15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7万元(总额22万元);
(四)1亿元。在州级奖励2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10万元(总额30万元)。
七、示范企业称号奖励
首次获评称号:
(一)国家级。在州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5万元(总额15万元);
(二)省级。在州级奖励5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2万元(总额7万元)。
八、参展获奖奖励
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一)金奖。在州级奖励5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2万元(总额7万元);
(二)银奖。在州级奖励2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1万元(总额3万元);
(三)铜奖。在州级奖励1万元基础上,县级追加1万元(总额2万元)。
九、统计人员补助
执行州级标准,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每年补助不低于2400元。
十、县级新增专项激励
(一)企业联合体(相同行业的企业个体联合上报营业额)增长奖励,统一上报营业额且同比增长超15%,县级奖励1万元。
(二)升规上限企业,租赁炉霍县国资公司所属铺面,一次性减免2个月房租以上(减免需要通过县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审核)。
(三)在库企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给予关心。
十一、申报流程
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主体向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基础资料,确保真实准确。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后,由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兑现奖补资金。
十二、附则
《炉霍县企业及个体升规上限激励措施》自出台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甘孜州企业升规上限激励措施》,由县经信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标准或范围。
中共炉霍县委办公室 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