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组作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双禁”工作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组织村干部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双禁”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宣传、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销售和燃放烟花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836-7322155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36-7328110
县住建局举报电话:0836-7322780
炉霍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0836-7328001
县林草局举报电话:0836-732251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836-6858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炉霍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