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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炉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6-06-25 10:54:17
来源:
炉霍县烟草专卖局
阅读数:
2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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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做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工作,炉霍县烟草专卖局对《炉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现就《炉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向炉霍县烟草专卖局反馈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6年6月25日-7月3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

本局地址:炉霍县新都镇灵龙路7号

联系人:颂吉初

联系电话:0836-7321915炉霍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

邮箱:1099045923@qq.com

附件:后附具体规定




炉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炉霍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炉霍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市场导向、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使烟草制品订购方便、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五条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登记备案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依据炉霍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1) 城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1、繁华区

(1)团结路(卡萨大酒店团结路2号——龙珠大酒店团结路325号——章古大桥):现有零售客户15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12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80米(含8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70米(含70米);

(2)商业街(炉霍宾馆停车场商业街1号——干部周转房商业街501号):现有零售客户11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10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80米(含8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70米(含70米);

(3)明珠路(明珠路2号步行街路口——明珠路73号团结路路口):现有零售客户1户,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1个零售点,不设间距;

(4)步行街(步行街1号现公告栏处——步行街141号水务局住宿楼):现有零售户2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2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100米(含10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80米(含80米);

(5)建设路(建设路1号红绿灯口——建设路707号白宫大酒店):现有零售户13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11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6)沿河东街(沿河东街上段1号(对面为政府大门)——望果大道路口):现有零售户1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2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7)沿河西街(沿河西街上段1号政府大门——望果大道路口,包含霍尔城):现有零售户3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3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8)霍尔大道(原霍尔路2号消防大队——团结路路口):现有零售户6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5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9)灵龙路(现妇幼保健院——安居路(包含其中的灵龙路门牌号)——中学大桥):现有零售户3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3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70米(含7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60米(含60米);

(10)康北农贸市场(外围建筑为红大广场,红大广场内面向康北农贸市场的商铺归为康北农贸市场):现有零售户2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2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70米(含7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60米(含60米);

(11)章古路(章古路1号炉霍县第三幼儿园——建设路支线——章古路126号炉霍县公共文化中心):现有零售户2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2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12)锦江路(炉霍县幼儿园(包含霍尔路门牌)——望果大道路口;右侧锦江路2号——锦江路16号——锦江路54号,左侧锦江路43号——锦江路91号——锦江路121号;):现有零售户1户,该区域居住相对集中,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进行规划零售点设置总量不超过1户,不设间距;

2、普通区

(1)郎卡杰大道(红炉大桥(甘孜路路口交警检查站)——色达路):现有零售户3户,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3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150米(含15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2)望果大道(叁鑫加油站——农博馆):现有零售户1户,现因城市发展,按照“总量+距离”控制原则进行规划建议设置2个零售点,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距离不能少于150米(含150米),与街道异侧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3)环城路(环城路2号新都镇中心卫生院——益娘村后山出口(旁边为职工活动中心)):现无零售户,该区域居住相对分散,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进行规划零售点设置总量不超过1户,不设间距;

(4)鲜水源大道(团结路2号卡萨大酒店——牦牛肉体验馆):现无零售户,该区域居住相对分散,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进行规划零售点设置总量不超过1户,不设间距;

(5)熊猫大道(牦牛肉体验馆对面——文博馆):现无零售户,该区域居住相对分散,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进行规划零售点设置总量不超过1户,不设间距;

(6)长征大道(郎卡杰大桥——甘孜路路口交警检查站):现无零售户,该区域居住相对分散,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进行规划零售点设置总量不超过1户,不设间距。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乡镇街道。
农网各乡镇:按照《甘孜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标准化指南》中“综合考虑区域单元功能、经济发展规划、人口流动趋势以及卷烟需求满足程度等因素,力争对许可资源精准配置,推动解决供需结构性矛盾、采取‘总量’布局模式,即规定最小单元格限制数量”等相关要求,结合炉霍县各乡镇行政村分布,为农网各行政村配置许可资源,达到许可资源覆盖各乡镇行政村。除空白行政村外,建议农网不再单独设置零售点。

1、新都镇(农网):共有15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12个,其余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2、宗麦乡:共有11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9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3、下罗科马乡:共有8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8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4、上罗科马镇:共有7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6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5、更知乡:共有10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10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6、洛秋乡:共有6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5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7、朱倭镇:共有8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7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8、虾拉沱镇:共有18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16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9、仁达乡:共有6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5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10、雅德乡:共有12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11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11、旦都乡:共有8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6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12、充古乡:共有9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8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13、泥巴乡:共有8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6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14、宗塔乡:共有6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6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15、卡娘乡:共有7个行政村,空白行政村6个,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

(三)雪茄烟(不经营卷烟)专营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下特殊区域可设置零售点:

(一)招商引资:为配合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部署,支持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经研究,县局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专项支持:在全县范围内可设置5个零售点,其具体办理资格与对象将严格依据县委、县政府正式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二)高速路服务区:根据炉霍县发展需要,结合正在建设的炉康高速公路规划,为保障公路沿线服务功能,拟在高速路服务区内规划设置2个零售点,以满足通行人员的消费需求,完善区域零售网络布局。
(三)空白行政村:未设置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满足条件可设置1户零售点,达到许可资源覆盖各乡镇行政村。
(四)工区: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申请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施工期间可在施工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
(五)驻训部队:具备办证条件的,可在驻扎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六)超市: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具备办证条件的,可在设置零售点;
(七)县委、县政府统一打造并批文的旅游休息点或旅游环线服务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八)为推销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振兴项目,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售点,规模在100㎡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优待政策设置及管理

第十一条 可以设置优待政策的特殊情形

(一)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可在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给予一次优待,但不得设置为不受距离限制,除以上残疾类型外其他等级不予优待。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履行学校周边限制距离义务,主动搬离后,中小学、幼儿园再次拆除、搬迁、通道改变,导致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申请返回原址经营的,可予以优待,迁回原址前的许可证应原址。

(五)商场、超市的经营场所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给予优待,具体面积由各单位在调研中自行确定,且应大于业态类型划分最低标准(详见甘孜州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标准化指南附录2)。

(六)因乡村振兴、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等地方扶持政策需要,可予以优待,在具体执行时应取得政府、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文件支持。

(七)由宗教寺庙经营的店铺,其负责人需随宗教寺庙事务变化发生变化的,可予以优待,在具体执行时应取得宗教寺庙相关说明及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应对内容进行转化并确认。

(八)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继续经营的,可予以优待。

(九)在一定时间段内人员大量集中的基建工区、工程项目部等可予以优待,其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完工时限。

(十)具有安全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予以优待。

(十一)向驻训部队内部供烟的,可予以优待,在具体执行时应取得申请人与部队签订的供货合同,其许可证有效时限不得超过驻训部队停留期限。

第十二条 优待政策执行要求

(一)优待政策仅能在限制数量及限制距离上予以优待,不得简化法定许可证审批程序。

(二)认定优待资格时,所需资料由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人员主动向申请人或相关部门获取,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必要的证明。

(三)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时应认真核对优待资格,避免申请人冒用优待资格获取许可证。

(四)因享受优待而准予许可的许可证,应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告知利益相关人有关权利。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设置及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格禁止性条款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十五条 经营方式禁止性条款

(一)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第十六条 特殊区域禁止性条款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二)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八条 禁止性条款设置要求

(一)各单位合理布局规定中,要依法设置禁止性条款,除本指南第7章禁止性条款设置及管理中列明的情形不予发证外,不得自行增设禁止性条款。

(二)不得在规划布局其他章节中,规定与卷烟销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不予发证,市场规模小的集贸市场不予发证,人口规模小的行政村不予发证,经营面积小的经营场所不予发证等类似条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应主动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持证户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保证人证相符、证照相符、证址相符,切实做好亮证经营、规范经营,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手续、恢复营业手续以及延续手续,炉霍县烟草专卖局将按照《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30日后执行,本规定有效期五年,《炉霍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炉烟专〔2024〕2号)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炉霍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