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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霍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2026-04-28 08:56:21
来源:
炉霍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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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县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启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康定市、泸定县、炉霍县、新龙县、乡城县、稻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的批复》(WB〔2026〕0175-2号)正式批复同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炉霍县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土地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等级地域范围

一级

3

县城

灵龙路(望果大道与灵龙路交叉口-灵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以东、商业街(团结路与商业街交叉口-商业街与建设路交叉口)以南、团结路(团结路与望果大道交叉口-团结路与商业街交叉口)以西、望果大道(望果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望果大道与灵龙路交叉口)以北、建设路(灵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商业街与建设路交叉口)以北范围内土地

二级

2

县城

1.望果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向东90米处以南、远方大酒店以西、团结路与商业街交叉口范围内土地

2.环城路以北、商业街以南范围内土地

3.望果大道(望果大道与灵龙路交叉口-望果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以南、建设路(望果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建设路与霍尔路交叉口)以东范围内土地

4.色德龙村范围内土地

三级

1

县城

炉霍县县城规划范围内除一级、二级土地等级外未列明的其他区域

建制镇

朱倭镇、上罗科马镇、虾拉沱镇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本次调整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征税范围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内容为准,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康定市、泸定县、炉霍县、新龙县、乡城县、稻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的批复》(WB〔2026〕0175-2号)。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内容涉及全县各类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缴纳相关权益,凡在本次调整后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可通过炉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炉霍县税务局咨询相关政策,咨询电话:18990443960。

特此公告。




炉霍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