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甘孜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明确的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和分级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县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结合我县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管理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接受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具体承担。接待两个及以上单位组成的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根据接待对象、活动内容等明确接待单位。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按接待对象职级实行分级承办制度。副厅(州)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含副厅 <州> 级实职,下同)接待工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办。副厅(州)级以下领导干部接待工作由对应各部门自行承办。若接待对象为副厅(州)级以下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专家、学者等),但涉及重要工作的督查、检查、评估、验收等,经县主要领导批示,可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办接待工作 。
副厅(州)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对应各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通过《炉霍县公务接待审批单》经部门和负责人签字盖章按归口序列报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四大家”办公室审核批准,再呈分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领导批准后,转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办。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等信息,不得虚列。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电话记录不得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公务活动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活动内容、人员的,派出单位应当重新发出公函。涉及多部门(单位)的,严格控制人员,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发函。派出单位和接待单位应当对公函进行存档。
党政机关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接待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和陪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得借公务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请吃。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要精简不必要的工作人员。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达到公务活动实际效果。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四条 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调整。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炉霍县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公务接待不得超过职务职级对应的限额标准,具体为,县处级140元/人/餐,厅局级180元/人/餐,省部级210元/人/餐。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1/3。除由接待单位安排的1次工作餐外,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优先安排在单位食堂,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收款二维码,主动提醒接待对象扫码用餐。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倡导光盘行动,反对餐饮浪费。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确因路途等原因需要随车准备路餐的,每日按不高于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的1/3执行。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 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培训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执行公务,当日公务活动超半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且公务活动超半天的情况,需要安排午休房的,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出差人员职务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的1/2,费用由出差人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炉霍县属高海拔地区,可以适当提供供氧设备、防治高原反应药品等必要物资。
第十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轻车简行,合理选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提倡使用新能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车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接待单位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收款二维码,主动提醒接待对象扫码用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核定接待经费,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上述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在报销接待费时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或者督促提供服务方收取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接待单位或者提供服务方应当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等作为收款凭证;采取扫码等移动支付方式收取伙食费、交通费的,移动支付记录作为收款凭证留存备查,可以不再出具相关票据。
接待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协助安排用餐(车)收取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收款项用于弥补公务活动用餐(车)等相关成本性支出。
第五章 监督追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内部审计、财会监督等内控制度,将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财会监督重要内容;每年1月31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伙食费、交通费收取、交纳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县本级由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明确牵头负责部门。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条 县级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