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霍县人民政府
关于炉霍县基本草原调整优化成果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各部门,省、州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草原管理条例》《四川省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开展基本草原调整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林发〔2023〕31号)文件精神,以炉霍县国土“三调”草地和2015年划定基本草原成果为工作底版,叠加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和行业重要规划等相关数据,以“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调整优化基本草原占比和类型,开展了炉霍县基本草原调整优化工作,形成了《炉霍县基本草原调整优化成果》,现将炉霍县基本草原调整优化成果公告如下。
一、炉霍县基本草原调整优化成果数据
炉霍县草地总面积为2621658.81亩,本次调整优化后,全县基本草原2374636.98亩,占全县草地总面积的90.58%;非基本草原247021.83亩,占全县草地总面积的9.42%。本次调整优化工作共调入基本草原面积399320.64亩,调出基本草原面积86717.78亩。基本草原面积减少1335700.83亩。
调整优化后基本草原类型划分:重要放牧场(I)类型面积1164795.04亩,占全县基本草原的49.05%;割草地(Ⅱ)类型面积60029.99亩,占全县基本草原的2.5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Ⅲ_1)类型面积15394.75亩,占全县基本草原的0.65%;改良草地(Ⅲ_3)类型面积643419.02亩,占全县基本草原的27.09%;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Ⅳ)类型面积337118.74亩,占全县基本草原的14.20%;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Ⅴ)类型面积153879.44亩,占全县基本草原的6.48%。不涉及退耕还草地(Ⅲ_2)、草种基地(Ⅲ_4)、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Ⅵ)、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基本草原(Ⅶ)。
二、基本草原管理工作
基本草原一经划定,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炉霍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1.炉霍县基本草原调整优化汇总表
2.炉霍县基本草原类型分布图
炉霍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