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炉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机关简介查询了解炉霍县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可向县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炉霍县政府、炉霍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炉霍县人民政府信息技术中心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受理机构、时间和地点
受理机构: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工作日);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受理地址:炉霍县新都镇沿河西街5号政府大楼405室。
联系电话:0836—2201608。
邮政编码:626500。
(四)提出申请
向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炉霍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点击《炉霍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
1.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本机关在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并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提交。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受理地址:炉霍县新都镇沿河西街5号政府大楼405室。
联系电话:0836—2201608。
邮政编码:626500。
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提交。申请人登录炉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页面,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联系电话:0836—2201608。
(五)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
1.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六)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并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八)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投诉举报
炉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讯地址:炉霍县新都镇沿河西街5号政府大楼405室,邮编:626500,监督举报电话:0836—2201608。
2.行政复议
炉霍县司法局,通讯地址:炉霍县新都镇霍尔路180号,邮编:626500,监督举报电话:0836—7323148。
3.行政诉讼
炉霍县人民法院,通讯地址:炉霍县新都镇霍尔路60号,邮编:626500,监督举报电话:0836—732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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